弱前提的弱结论:为民事结合辩护

今日,台湾同婚专法三读通过,其核心条款如下: 【第二条】相同性别之二人,得为经营共同生活之目的,成立具有亲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结合关系。 之后行文,全都称之为“第二条关系”。这事实上就是在婚姻之外,以民事结合的方式赋予同性几乎相当于异性之婚姻同样的权利。 有些人认为,这样仍然是一种歧视,否则为何不直接修民法里有关婚姻的条款呢? 1、弱前提之弱结论 婚姻是迄今为止一切人类社会延续的基石。男女之结合为婚