弱前提的弱结论:为民事结合辩护

弱前提的弱结论:为民事结合辩护

今日,台湾同婚专法三读通过,其核心条款如下:

【第二条】相同性别之二人,得为经营共同生活之目的,成立具有亲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结合关系。


之后行文,全都称之为“第二条关系”。这事实上就是在婚姻之外,以民事结合的方式赋予同性几乎相当于异性之婚姻同样的权利。

有些人认为,这样仍然是一种歧视,否则为何不直接修民法里有关婚姻的条款呢?

1、弱前提之弱结论

婚姻是迄今为止一切人类社会延续的基石。男女之结合为婚姻是显然的,婚姻说到底是为了生育、抚养子女并为此共同生活的一种制度安排。

同性恋主张,自己的性取向是天生的,并且自然界也有其他哺乳动物有类似现象,但这一主张并不像男女之结合那样有强依据,科学家也还未找出有哪一段基因会决定同性恋的性取向。事实上,同性恋似乎并不是遗传的。那么目前来说,它很可能是社会环境和文化影响下,人的一种自由选择。

因而,我们宽容同性恋的理由,就不像异性相吸是天性这样强,而实际上是基于2个成年人的自由选择并不会对其他社会成员造成任何妨害。如若禁止异性结婚,简直等同于社会的崩溃。而现在许多国家和地区仍然禁止同婚,社会并没有崩溃,只不过多了一种我们并不乐见、且可以消除的不自由罢了。

因此同性恋之结合,应当视之为一种心理偏好,是否允许其通过辅助生殖技术生育孩子、是否能比照一般夫妇收养孩子,如果决定不要孩子,是否能享受社会提供给已婚夫妇的一些福利(这些福利可能本质上是为了促进生育的),等等问题,都要另行讨论,不能想当然。

个人认为这跟男女两性平权一样。早期的女权运动追求男人能做的女人一样也能做,但之后就承认性别差异确实存在,应追求的是平等而不是同一。

2、是“隔离但平等”?不,是“血亲”与“拟制血亲”

许多人主张,另立专法、民事结合,等同于美国的种族隔离制度,即所谓的“隔离但平等”(Separate but equal)。

但我认为,这种比附是不恰当的。原因很简单,当初美国南方,白人由于历史原因占有土地等种种财产,黑人穷困无法零星建立种种可以媲美白人享有的社会设施,如医院、学校。他们的种族矛盾,实际上是阶级矛盾。并且,种族隔离制度还妨碍跨种族通婚。

而民事结合制度,则无此忧虑。说到底只是法律上没有允许同性恋群体使用“婚姻”这个名号而已,至于是不是婚姻,民间可以自行认定,甚至生造一个词如“婚婚”并宣称比这比异性的“婚姻”更神圣,也是完全可以的。

如此相似的,我认为应当是法律上的血亲、拟制血亲、监护人与被监护人概念。拟制血亲、监护人与被监护人,在权责上可以跟血亲完全一致,但仍然不是血亲。但我们能说这里面存在歧视吗?

3、性少数群体终究是少数,在法律上要求的应是宽容,而不是将进步主义价值强加于大多数

即便前述论证不能成立,仍然可以超脱出性少数群体平权的焦点,思考我们是否应该将一种善观念强加于人?

这个问题是非常棘手的,它是多元主义的起点。但我们可以轻易看到它的局限,我们能够承认“满意的奴隶”吗?即便能接受,那一部分人主张奴隶制,也是万万不允许的,因为这意味着对另一部分人的强制。

即便我们认为,就应该为同性恋群体修改婚姻法,这就是绝对正确的进步主义价值,并且相信它迟早会被普遍接受。那我们也仍有要承认,性少数群体终究是少数,虽然有一些国家社会普遍认可了同性恋跟异性恋完全一样、没有任何不同,但在另一些国家,还是有很多人认为,同性恋跟异性恋就是不一样。那么,性少数群体在法律上、强制力上应该追求的就是宽容,至于其他的应通过言论的自由和理性的启蒙来争取。

我们可以看到,民事结合的制度安排,并不会妨碍同性恋群体的任何自由,它只是保留了这个社会保守的大多数的“不认同”。这种“不认同”,并非等价于认为“同性恋是一种病态”,而是不接受“同性恋跟我们异性恋是完全一样的”。

在这种情况下,用法律的形式将一种进步主义价值观强加于大多数,这本身就损害了大多数人的自由意志。

而目前大多数国家都施行某种民主制,可以预见,当进步派强行用他们的善观念取代保守的大多数人的善观念时,会激发多数人的反制。

4、民事结合的可拓展性

我们需要注意到,性少数群体本身是分裂的。除了同性恋之外,还有双性人、双性恋、变性人、SM,除了单偶制,还有多偶制。今天在台湾凯旋的同性恋群体,将来会不会像劫后余生的犹太人一样,回过头来压迫别人呢?

而民事结合的制度,就保留一种扩展性。不需要让每个少数群体都来一场撼动“婚姻”观念的battle,它是非常开放的:

未必是二人,可以是多人;
未必是永久,可以有日落条款;
未必能被定义成男人或女人,事实上无性别人士也可以民事结合;
异性恋也完全可以采用民事结合,以更灵活的契约方式来组织家庭;
血亲之间,若非长辈与晚辈(以免出现萝莉养成这样的侵犯个人意志的恶劣案例),而是同辈,只要不生育后代,也就不妨害他人;
未必是排他的;
未必是对等的。

以上这些情形,实际上都完全可以由类似宽容同性恋的弱前提来支持。而要让这些性少数群体来进一步更改婚姻的概念,只会越来越难,甚至会导致婚姻制度的最终瓦解,而这,是目前我们这个社会的大多数人无法接受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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